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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职务类型辩护律所「多图」

更新时间:2019-12-31 2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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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si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对于法律以外的专门知识也是很有限的,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即使有破绽,由于是外行,辩护律师往往难以发现。另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尤其是级别较高的专家,他们的意见往往比辩护律师更具有说服力,更容易让司法人员信服。因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推fan控方的鉴定意见,往往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控方的鉴定意见进行反驳和否定,继而说服人民法院不把控方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同意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相应领域应具有一定的,至少其专业水平不低于控方鉴定意见的鉴定人。




  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公职部门中的部分人员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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